更新时间:2018-06-27 09:12作者:李一老师
,用A、B、C、D、E表示。
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一)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按考生的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2.考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作为普通高中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
3.经市、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审核符合我市中考政策的随迁子女考生,可享有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同等的录取资格。
(二)录取批次
各类招生学校应按照中招录取工作的时间安排,分批录取。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照考生的志愿,根据录取原则进行择优录取,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
1.第一批:普通高中
第一阶段: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一级普通高中。
第二阶段:一般普通高中学校。
2.第二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三)录取档案管理
1.毕业学校必须按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考生电子档案,确保考生数据准确和安全。
2.高中阶段学校必须把考生的录取数据与学籍数据准确对接,建立完整学生档案,并于9月26日前将已建档的录取名册发至本地招生部门,各市、区汇总后报送江门市招生办。
3.教育行政部门按市、区招生考试部门的录取名册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八、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规定,符合下列照顾政策的考生,经各市、区招生部门审核后,在学校公示一周,可以给予降分录取:
(一)军人子女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执行(必须提供各相关证件、服役部队以及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1.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按各类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30分录取。
2.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军人子女,按各类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20分录取。
注:军人子女是指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