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2 15:48作者:王华老师
第六条相关说明
(一)我校招生领导机构为中山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自主招生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自主招生工作。
(二)为兼顾生源质量与区域分布的合理性以及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在确定测试资格时,我校将向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中学的申请考生适当倾斜。
(三)中学及学生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四)为保证自主招生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关选拔程序及录取结果将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五)医学长学制专业、联合培养项目招生专业不纳入自主招生范围。
(六)自主招生入选学生须留意教育部、当地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录取工作相关规定,以及我校公布的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若相关规定有变化,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则
第七条本简章由中山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于2015年1月21日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2015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简章由中山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九条中山大学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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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咨询电话:020-84036491监督电话:020-84115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