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2 15:53作者:三水老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114号)等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要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军地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靠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能力。深入开展宣传引导,通过编发政策问答等形式,让退役士兵全面了解政策待遇。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试点组织异地培训,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
在退出现役1年内,退役士兵可免费自主选择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成人教育,或选择参加最短不少于3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培训经费从中央财政安排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地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其中,通过我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择优录取的,省财政按照《广东省省财政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06〕175号)规定,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在退出现役2年以内的,可免费自主选择报读两年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按现行规定执行,省财政按照粤财社〔2006〕175号文规定,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退役士兵只能选择报考或参加其中1项教育培训。
退役1年以上的,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资助,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执行。
四、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扶持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