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1:21作者:李天扬老师
(六)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报告客户授权书。
第十四条每年11月前,学校和经办银行对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最终由经办银行确定批准贷款申请的学生。学校对经办银行批准贷款申请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六章贷款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成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须与贷款经办方签订贷款借款合同。
(一)每学年开学前,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与当地学生资助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贷款经办方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二)每年12月,学校组织成功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六条贷款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贷款学生务必详细了解贷款借款合同信息,签订合同后须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十七条贷款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贷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可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贷款学生通过学校向贷款经办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贷款学生休学。贷款学生休学时,贷款经办方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第七章贷款发放
第十八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贷款学生与银行一次性签订在校期间贷款借款合同,经办银行按年度发放相应学生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九条每学年贷款经办方将国家助学贷款拨付至学校指定账户,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八章贷款归还
第二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额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结业、肄业)后贷款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自付或学生和家长共同担负。
贷款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的时间为其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贷款学生学籍发生变动如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如存在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变动的,学生须与贷款经办方签订还款协议,办理还款手续;如需要核销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家人须按照要求提供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