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3:46作者:王华老师
17。为保证录取工作的正常秩序,高等学校必须在当批次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任务,不得跨批次录取。各批次高等学校录取日程初步安排如下:
(1)提前批本科录取高等学校、第一批艺术类高等学校:7月7日-7月11日,其中提前第一批本科高等学校录取时间7月7日-7月9日,提前第二批本科高等学校录取时间7月9日-7月11日;
(2)提前自主招生(含高校专项计划、综合评价录取试点)本科高等学校:7月11日-7月12日;
(3)“地方专项计划”录取本科高等学校:7月13日-7月14日;
(4)第一批录取本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7月13日-7月20日;
(5)第二批录取本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7月21日-8月1日;
(6)3+证书类院校:8月2日-8月5日;
(7)提前批录取专科高等学校:8月2日-8月5日;
(8)第三批A类录取专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8月6日-8月12日;
(9)第三批B类录取专科高等学校(含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院校):8月13日-8月20日;
以上各批次进、离场时间如有变动,由省招生办公室另行通知。
18。已被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领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并在各高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交给各有关高等学校。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必须按规定整理、密封好考生的档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生档案内容或收取考生的建档费。
19。高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对弄虚作假及违规录取的考生坚决取消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20。各高等学校须在9月20日前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录取系统进行退档注销,注销名单加盖院校公章寄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备案。高等学校必须认真核对注销的考生名单,误注销的考生将不能参加当年的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
八、招生经费
1。各级考试机构的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2。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3。对参与监考、评卷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