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5 22:06作者:王华老师
个人名下有机动车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一条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个人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二条 单位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公安交警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核查。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居住地条件、基本医疗保险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指标管理机构对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单位或个人对相关部门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信息核查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核查部门应当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章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三条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深自带小汽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1人可以直接申领1个其他指标。
第三十四条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用途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五条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教练”、“出租客运”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六条本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单位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按照本市规定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1人可以直接申领1个其他指标。
第三十八条 个人因离婚、继承办理本市小汽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院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离婚后的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