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5 20:49作者:李一老师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其中明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对虽未签订应税合同,但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规定对其核定征收印花税。
9.网友tianya1234:肖局长您好!过去的一年时间媒体上不断出现税收新名词,汇集一下有“利息税、馒头税、月饼税、加名税、妻税、出差伙食补贴税、保险推销税、礼品税、除名税、旅游税、秒杀税、加班税”等等,从专业的角度说媒体对于个所税法及细则理解上有偏差,换个角度也说明了现行的个所税征收存在大量问题,不知总局在个所税征管改革上今年步子可以迈的有多大?未来可以对宏观经济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今年可以综合征收吗?
答:媒体上出现的“利息税、馒头税、月饼税、加名税……加班税”等不同名目的税收名词,细分一下,上述问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或者一些与税收无关的概念。上述现象有的属于社会、媒体对税收认识上的偏差,有的属于故意炒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改变现有分类分项征税办法,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需要相应的征管环境和税收征管手段做支持,例如,建立纳税人单一账户制度,所有的收支项目均通过该账户,严格控制现金交易,建立较为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个人纳税情况与其贷款、就业、求学、经商、领取养老金等直接关联,税收信息化建设较为发达,全社会纳税意识和协税护税积极性较高,税收违法成本较高等。目前,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个税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积极推进,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