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4 21:46作者:李一老师
答: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监管细则》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三要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四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7.问: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设立做出如下具体规定:一是在设置标准上,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二是在设立程序上,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三是在审批原则上,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导向。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四是在举办者资质上,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社会组织在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等方面,个人在国籍、住所、信用状况、犯罪记录、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应当符合规定条件。五是在登记程序上,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8.问: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的组织机构有哪些规定?
答:营利性民办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监管细则》从三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学校的主要组织机构。营利性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二是提出了学校组织机构的人员要求。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等。三是对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做出专门规定。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确保党组织在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