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09:44作者:王新老师
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十一、当事法官、检察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
十二、本意见所称法官、检察官,是指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
对司法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