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23:09作者:李一老师
(二)数据准确,报送及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基础上,按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并按照本通知及附件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三)加强分析,推动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内部控制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及评价结果的应用,并通过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问题整改,逐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三、报送要求
(一)地方财政部门
各省辖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应于2017年4月底前完成对所属市县及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见附件3)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二)省直部门
各省直部门应于2017年4月15日前完成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见附件2)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见附件3)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内部控制报告为财政部统一制式,各单位在填制或汇总表格时请勿修改。
四、其他事项
(一)建立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制度
为深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请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本地区(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制度,在所属单位中选取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成效突出的单位作为本地区(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内部控制工作情况的总结、提炼形成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与其他单位分享经验和成果,充分发挥联系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本地区(部门)全面实施好《指导意见》和《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同时,请各地区、各部门将联系点内部控制建设情况报给我们,我厅将加以宣传和推广。
(二)完善内部控制报告监督检查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内部控制报告的监督检查,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会计基础工作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工作时,应将内部控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内部控制建设不到位的,应督促其整改,对报告内容不实的,一经查实,应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