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23:08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符合政府规划要求,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
(三)符合工程建设需要,以最低成本筹集资金。
第六条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口径及比例。
从2011年7月1日起,市(含区)、县(市)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第七条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年终清算方法。
市(含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季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在年终进行统一清算。
为确保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均衡,市(含区)、县(市)财政部门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第四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
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当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一致。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少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应于当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一次性补足;年末地方国库中的土地出让收益不足以补足应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可以不予补足。
第八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生优先,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推动民生水利新发展;
(二)保障重点,加快农田水利建设、全面提升农田水利设施综合服务能力;
(三)统筹兼顾,促进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水利协调发展;
(四)政府主导,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保障作用,形成政府社会协同治水兴水合力;
(五)改革创新,加快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攻坚,破解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第九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方向:
(一)足额安排省以上投资项目配套资金;
(二)重点安排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