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23:06作者:王新老师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引导,规范高效。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打造安徽省电子商务综合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市、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立全省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支持组织开展皖货品牌线上线下融合促销活动等。
(二)电子商务示范县(区)建设。支持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区)、电商特色小镇和电商村创建工作,重点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和农村产品网上销售,支持物流配送资源整合,建立适应农村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配送体系等。
(三)电子商务主体培育。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电商企业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对电商企业年度新增网络零售额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电商企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给予支持;对新评选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等,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其硬件投入、系统开发升级、宣传推广及房租、水电等经费。
已列入国家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后补助等方式安排到省级具体项目,以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到市县。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土建、人员经费、购买流量等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九条专项资金分补助市县和本级支出两个预算级次。
第十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每年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认定的示范项目、上年资金绩效等因素,确定具体的分配标准。
第十一条 本级支出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主要用于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统计监测体系、皖货线上线下促销活动等公共服务项目,省财政厅将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规定安排拨付资金。
补助市县项目根据所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情况,采取切块下达方式,直接分配到地方,由各地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示范县(区)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示范县(区)商务、财政部门应发布项目申报文件,组织相关企业(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将申请资料报送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所在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项目评审,确定拟扶持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将拟扶持对象、补助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项目公示结束后,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具体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