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23:03作者:才子老师
第六条 对出租汽车公司更新运营车辆以及驾驶员培训学校新增和更新教练车、考试用车时,选购《名录》内汽车产品的,以上年度实际合同结算总额为基数,给予选购单位3%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组建企业联盟。对于年实际销售合同结算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企业联盟,按上年度实际销售合同结算额,给予1%、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企业联盟内的各企业奖励资金分配按各自实际销售合同结算额所占比例进行分配,限额内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3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开展产业链配套对接活动。以主机企业、重大工程需求为目标,围绕我市重点企业,开展上下游企业产品的对接、专题推介、品牌展销等配套对接活动,提升我市重点工业优质产品配套率。该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专项列支。
第九条 鼓励参加各类产品促销活动。对由市及以上工业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和参加的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等产品促销活动的工业企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补助,并根据参展企业实际支出,给予特装、运输、宣传、交通等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集中组织产品促销活动所发生的工作费用给予专项列支。
第十条 搭建产品配套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建立沈阳市重点工业优质产品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名录》的宣传推广,搭建配套信息对接平台,促进供需双方互助共赢,建立健全长效合作机制。信息系统的开发、日常运行维护等(或购买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专项列支。
第十一条 控股企业之间、集团子公司之间等关联企业之间的配套采购以及组建的企业联盟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 补贴奖励资金通过各产业专项资金列支,奖励年度从2015年1月1日起。
第三章 资金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不拖欠职工薪酬;
3.能够积极配合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开展经济运行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印发资金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具体要求等事项。
第十五条 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申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