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8 22:45作者:才子老师
考察工作要依靠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作进一步了解。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其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考察前,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公告。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如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提出考察意见。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考察结果作为确定录用人选的依据之一。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
考察工作应当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中央机关可实行差额考察,原则上考察比例不高于1:2。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和省级以下机关实行等额考察。考察对象达不到考察标准时,是否递补、递补原则和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六、要做好对重点职位和人群的考察。对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考察,必须深入到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人员服务单位,全面充分地考察其表现情况。重点考察在基层工作的实际表现和基层干部群众的认可程度,主要包括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履职情况、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并综合考察在基层的服务年限、受表彰奖励、大学生村官担任村“两委”职务等情况。对表现不好、考察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
对报考省级以上机关机要、涉密等重要职位的考察对象,凡是其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地市级以下机关有需要照此执行的重要职位,需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通过函调或者委托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做出考察结论。自暂缓做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七、要加强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是录用考察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录用考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中央和省级招录机关负责本单位或所属系统考生的具体录用考察工作、市(地)级(含)以下机关录用考察的办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招录机关或承办录用考察工作的单位(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录用考察工作,要严把录用考察关,确保考察质量。参与录用考察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考察工作纪律,公正廉洁。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考察,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要建立考察工作责任制,对因失职导致考察结果失真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