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7 02:36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转任的,一般转任相同专业的职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转任到相关、相近专业的职位。
对因工作需要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一般应当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现工作职责特点的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作出杰出贡献的,可以纳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的评定范围。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评选。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或者改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和聘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