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2 23:17作者:才子老师
建设单位报审的预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后,因中介机构编制质量问题,审减率达到10%以上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所委托中介机构的劳务费;审减率达到15%以上的,并录入征信记录。
第六条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对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七条 一般管理原则:中介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具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完全法律责任,并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第八条职业道德原则:造价咨询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作认真、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九条 专业胜任原则: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可以从事5000万元以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符合此规定。
第十条 质量控制复核原则:中介机构内部建立三级复核制度,即对造价咨询过程、工作底稿和咨询报告的质量实施专业编审人员自校、项目负责人审核、技术总负责人审定的三级复核制度。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原则:在执行编审业务过程中,对有较大争议或分歧的问题,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提出给或不给的依据,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回避原则:存在以下情形的,中介机构应当事前申报,按要求回避。
1.预(结)算编制单位和审核单位为同一家中介机构的;
2.中介机构造价人员因和项目相关人员有近亲属关系,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问题,可能对项目咨询报告的公正、公平产生影响的;
3.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保守秘密原则:中介机构应要求造价咨询人员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核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编审过程中取得的材料用于其他事项。
第三章业务委托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基于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安排财政投资项目业务委托第一年度为试用期,委托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自身需求,直接在中标中介机构中自行选择,待第一年度试用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安排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