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2 23:12作者:三水老师
9.完善财政立法体制机制。
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完善财政立法工作机制,研究修订《财政部立法工作规则》,优化财政规章制定程序。健全财政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财政立法精细化,增强财政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探索建立财政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争议较大的重要财政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财政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定期开展财政规章立法后评估,提高财政立法科学性。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加强财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
10.提高财政立法公众参与度。
扩大财政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行政相对人代表和专家学者四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外,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应通过中国法制网和财政法规意见征集系统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抓紧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11.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审核、公布、清理、备案等管理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财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其他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12.建立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般每3年清理1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配合国务院做好国务院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并适时开展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实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