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1 22:07作者:王华老师
3.县(区)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
4.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因组织安排提前离岗的在编人员,在严格考核测评的基础上,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同时必须由组织安排适当的工作。
(三)不列入实施的范围
1.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未登记备案的人员。
2.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
二.职级晋升
(一)职级的设置
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二)职级晋升的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
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
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
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
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
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三)职级的任职年限及计算
1.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2.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
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3.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除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1个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4.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间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的延长时间。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