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1 22:00作者:王新老师
2、对(原国有、集体)破产企业中办理了失业登记、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女47周岁、男57周岁及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自愿接续社会保险的,经申报,给予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医疗、大额医疗、失业),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缴纳。
四、小额担保贷款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贴息。
五、青年创业扶持资金
青年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扶持资金的,报省市创促会和YBC全国创业办审核通过的项目,县创促会给予3-5万元扶持资金和“一对一”陪伴式创业导师辅导。创业扶持资金仅用于青年创业,金额一般不高于5万元,无利息、无抵押、免担保。
六、工商扶持政策
1、对个体经营登记实行优惠政策,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除从事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试营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不纳入验照管理,轻微违规不罚款;
3、取消个人经营出资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七、税费减免政策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县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个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月营业额20000元以下(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5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4、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部分行业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县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推行免费业务培训、免费提供税法宣传资料、免费提供纳税申报表、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免收发票工本费等“五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