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1 01:47作者:才子老师
第七条采购人应加强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市级各部门、单位建立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处室人员组成的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系统内政府采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各项规定和制度的有效落实。
第八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信息,原则上应同时在省级、市级政府采购网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信息,应在市级政府采购网及部门(单位)网站上发布。
第九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原则上由市公管办在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以及因项目特殊库中没有相关专家的,可由采购单位按相关规定自行确定评委。
财政部、省财政厅对评审专家的选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分散采购结果,应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中标金额、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相关要素等。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按采购文件的约定加强项目验收,未上传项目验收单的,财政国库部门不予付款。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加强分散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分散采购活动情况,并将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整理、登记归档入库,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及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分散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南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南通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通财购〔200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