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30 21:21作者:王华老师
(二)市级涉法涉诉案件救助。主要用于依照法律规定由市级政法部门受理的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案件。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0%。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一般性工作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相关奖金、不得用于非本专项目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各区委政法委、区财政局根据项目规划及目标完成情况向市委政法委和市财政局申请。市委政法委负责受理审核,综合各地项目实施情况和目标任务考核结果等因素,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审批程序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财政局对市委政法委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九条市财政局和市委政法委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管理职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专项资金由市委政法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使用计划审核报批和资金下达工作,会同市政法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市委政法委主要职责是制订年度平安法治建设计划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和评价。
第十一条 市委政法委、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除追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0日起施行。《盐城市平安法治维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5〕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