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30 01:39作者:王华老师
二是充分用好电子学籍系统功能。为贯彻《义务教育法》确定的分级管理、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将制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权限赋予了地方,各地要加快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明确办事的规矩和程序,利用电子学籍系统做好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建立和学籍正常变动、学籍异动的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全面掌握和用好电子学籍系统的延伸功能,服务决策和管理。要应用电子学籍系统监测学生上学考勤情况,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完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监测随迁子女流动情况,提高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水平。在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同时,加快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公平。加强留守儿童管理,建立动态登记监测制度,提高关爱和服务水平。为招生入学提供支撑,控制义务教育学生无序流动,遏制超大规模高中学校,规范招生入学秩序和办学行为。认真将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积极推进电子学籍系统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衔接;逐步在教育经费管理中运用电子学籍系统有关数据;逐步在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各项建设中运用电子学籍系统有关数据,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三是开发完善特色功能。各地采集的数据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都应该属于各地。教育部将逐步开放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并初步建立数据导出使用管理制度,支持各省份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为基础开发满足地方管理需求的特色功能。各地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及早着手,结合以往应用基础,拟定业务需求,做好顶层设计,进行开发应用,尽早发挥效益。自建系统对接的8个省份要尽快过渡到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为基础开发完善特色功能的模式上来。教育部将对各地特色需求功能开发工作及时跟进,总结肯定探索力度较大、功能成熟完善、应用效果明显省份的经验,并进行全国推广;还将对工作积极、有需求但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省份给予技术支持。
四、电子学籍系统建设应提高保障水平
一是继续提高应用管理水平。应用好电子学籍系统的关键是行政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要不断提高各级学籍管理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各地要按照要求尽快完成区县和学校相关人员的系统应用培训,做到不漏一县、不漏一校、不漏一人。还要逐步建立动态培训机制,对于新增功能、新进人员都要培训到位,不留死角。要建立常态化的培训机制,实现先培训、后上岗。要对现有学籍管理员定期培训,更新知识结构,适应学籍系统不断发展的需求。要健全考评制度,构建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和技术支持人员网络,明确岗位职责,将系统应用和技术支持纳入学校教师职称评聘和工作考核,提高学籍管理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