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2 04:06作者:李天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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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惠民新政策——《常州市市区“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6月18日出台后,引起了我市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与期盼,他们高兴地说,市委、市政府为人民群众做了件大好事。连日来,市劳动保障局及各相关部门抓紧制订具体方案,配套的《实施细则》于6月26日出台。
补贴对象界定更明确
根据实施细则,《暂行办法》所称“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与原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知青(不含精简下放人员)在上山下乡期间结婚的原农村户籍配偶;精简下放的原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人员。
《暂行办法》所称“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累计满30年或连续满15年”,指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累计满360个月或连续满180个月。因参军、入学、上山下乡、精简下放等原因,户口从本市市区迁出的原城镇户籍人员,其参军、入学、上山下乡、精简下放期间,视同为本市市区户籍年限。按照国家调整规划,成建制迁入本市市区单位的职工及其配偶等,非本市市区的城镇居民户籍年限视同为本市市区户籍年限。
《暂行办法》所称“本人无养老保障收入”,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年龄等条件的人员,本人没有稳定的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或单位养老保障收入。社会养老保障收入包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民政部门按月发放的下列款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金(退职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养、退养人员保养金(生活费)、退养金;工伤人员定期伤残抚恤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金;无工作的离休干部配偶生活困难补贴等。单位养老保障收入包括“村集体分配”收入和用人单位定期发放的生活费、救济费等各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