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2 04:02作者:王华老师
第四条特殊群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建模认证按以下情况办理:
1、居住天水市范围内的企业特殊群体管理退休人员,填写《本地居住特殊群体管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调查认证表》(附件1-2),由企业负责及时认证审核,并按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要求报送规定时间范围内的《特殊群体管理退休人员认证审核花名册》(附件1-1),最后由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稽核科按企业上报花名册数据,在网上系统内集中进行特殊群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强制认证通过操作。
2、居住天水市外的特殊群体,填写《异地居住特殊群体管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调查认证表》(附件1-3),企业负责及时认证审核,并按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要求报送规定时间范围内的《特殊群体管理退休人员认证审核花名册》(附件1-1),最后由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稽核科按企业上报花名册数据,在网上系统内集中进行特殊群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强制认证通过操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纳入特殊群体管理的退休人员,必须具备退休人员本人或家属提供的居住地社区加注健康状况意见和公章的申请、退休人员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由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稽核科审核确定,报分管领导签字通过后,方可备案纳入。纳入到特殊群体管理的个体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建模认证工作,按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要求,由稽核科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企业有新增特殊群体退休人员的,要求企业必须先写书面申请报市资金管理中心稽核科审核备案,审核通过的人员由稽核科通知企业纳入特殊群体体制管理。
第七条 企业离退休人员经企业申报、市社会保险资金中心认定为特殊群体管理人员的,由企业负责开展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特殊群体进行上门走访。
第八条 对违反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相关政策规定的,依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保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本办法由天水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