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8 21:35作者:王新老师
3、适用0.5‰税率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4、适用1‰税率规定的: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股票交易印花税
5、适用5元定额税率规定的: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五、应纳税额计算
1、购销合同的应纳税额=购销金额*0.3‰
2、加工承揽合同的应纳税额=加工承揽收入金额*0.5‰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应纳税额=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0.5‰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应纳税额=承包金额*0.3‰
5、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不足1元,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的应纳税额=运输费用*0.5‰
7、仓储保管合同的应纳税额=仓储保管费用*1‰
8、借款合同的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5‰
9、财产保险合同的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1‰
10、技术合同的应纳税额=合同所载金额*0.3‰
11、产权转移书据的应纳税额=所载金额*0.5‰
12、资金账簿的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六、部分合同、凭证、账簿的减免税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纳印花税的凭证: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免纳印花税的凭证: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3、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减免政策: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减免规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