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8 21:34作者:才子老师
直接核实是指依照国土宗地数据,逐宗核实、补充、更新相关土地涉税信息。该方法适用于地税部门税源数据量小或税源数据不够明细、规范的情形。
第十二条核实方法可采取案头核实、实地调查和重点实测等方式。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土地的批准文件等土地信息资料。
一宗土地既涉及应税又涉及免税的,纳税人应分别提供应税面积和免税面积。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以国土部门宗地数据为基础,对照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核实宗地数据。需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宗地编号、权利人名称、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类型、所属行业、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坐落、土地性质、土地用途类别、土地取得时间、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免税土地面积、土地等级、使用土地状态(自用、出租、承租)等。
第十五条土地面积差异的处理。
权属证明所载面积与国土部门面积基本一致(差值在10%以内、含10%的),地税部门应根据权属证明所载面积填写《土地信息登记(变更)表》,并由纳税人及税收管理员同时签字确认。
权属证明所载面积与国土部门提供的面积不一致(后者大于前者且差值大于10%)或没有权属证明的,先由纳税人确认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面积,纳税人确认无异议的,由税收管理员按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面积填写《土地信息登记(变更)表》并双方签字;纳税人不确认面积且有争议的,将其列为“有争议待处理土地”,集中组织实测,按照规定程序告知纳税人应承担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地税部门可委托测绘专业机构或自行进行土地实测。经实测后的土地面积由地税、用地单位签字确认后,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实测面积填写《土地信息登记(变更)表》。
第十六条经纳税人签字确认的核查档案及土地权属证明资料等复印件由主管地税机关留存备查。
第三章宗地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与更新维护
第十七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要统一按照省局要求在市级部署建立宗地信息数据库,各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和国土部门信息采集情况科学选用软件,并逐步实现宗地数据的电子图形化管理。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将核实后的宗地信息及时整理、录入宗地信息数据库。同时,严把数据质量关,录入前严格审核,录入数据应规范、标准,实行数据核实、确认、录入职责分离。已录入宗地信息数据库的信息需修改、更新的,应事前审核,并保留数据修改的历史记录,防止数据录入虚假、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