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6 03:05作者:三水老师
(二)《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中规定的居住地社区(村)或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零就业家庭’的证明”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97号)中规定的“《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的审核意见”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签署核实意见。
二、上述工作调整后,相应的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一)办理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零就业家庭”认定、“纯农就业家庭”认定业务时,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一致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登记(或认定)手续;不一致的,不予办理登记(或认定)手续。在业务办理中,应根据核实情况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填写并留存《灵活就业情况核实记录表》(附件3)、《“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调查核实记录表》(附件4)、《“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附件5)。
(二)“零就业家庭”认定中,申请人失业登记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向申请人居住地发出《关于协助核实“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情况的函》(附件6),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填写《“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调查核实记录表》。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及时将核查结果转至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三)办理中止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业务时,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根据申请人档案材料记载和个人声明,对申请人失业前身份进行核实,经核实一致的,为申请人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经核实档案材料记载与个人提供情况不一致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告知申请人按照79号文件规定提交相关办理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业务调整工作落实到位。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加强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督促指导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开展工作,对调整实施中易产生的问题要提前做出预判,制定应对措施,确保业务调整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