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3 05:41作者: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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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是2016年度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已按税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
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汇算清缴期限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三、年度纳税申报方法
企业所得税由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纳税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可直接通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人要在完成2016年度四季度或12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后,方可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不得以预缴申报替代年度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