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3 05:29作者:王华老师
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
第六条 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
1.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按规定处理个人账户,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
3.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
4.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联系函》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及时联系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通知转入地经办机构。
第七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
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信息表》按照社保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参保(合)凭证、《信息表》或个人账户金额有误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经办机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样张、标准格式和填写要求》(附件1),在部网站上已公布,各地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打印。
第九条各统筹地区经办人员可以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址(http://www.mohrss.gov.cn),查询全国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的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下载各地行政区划代码。各地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要及时通过系统变更或直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确保部网站上公布的县级以上经办机构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条关系转移接续函、表等材料应以纸质方式通过信函邮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经办机构间尚未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已经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信息系统交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