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3 05:28作者:王华老师
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的重要性,积极做好区域内就业援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同合作,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提升就业援助的水平和效能,在服从安排、不挑不拣的前提下,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困难群体的登记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深入社区开展调查排摸,全面掌握困难群体的就业条件、技能状况和服务诉求等信息,及时做好登记认定工作,对于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要依托基础台账、信息系统等手段加强动态管理。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个性化、精细化的就业援助服务。要根据困难群体不同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就业援助方案,实施针对性的援助措施,确保困难群体尽快实现就业;对于已就业的困难群体要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及时了解在岗工作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增强困难群体就业能力,实现稳定就业。
八、其他
(一)本意见第一条中的“大龄”指的是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本意见第一条中的“离土农民”指的是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流转期在5年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适用《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沪民救〔2016〕51号)和《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沪民救〔2016〕52号),并引入经济状况核对。
(四)特定行业用人单位吸纳“特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关于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12号)、《关于延长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期限的补充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23号)、《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