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1:10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是人本管理的意识淡漠。安全管理自然是首先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要研究具体的社会心态、具体的管理对象特点,制定富有实效的管理措施。但是,往往发生儿童溺水事故后,一些责任单位或部门以已经设有标记为由推卸责任。但是,我们又会发现一些溺水悲剧却在同一条河流、同一处河段、同一类水域发生。那么,为什么管理部门就不能分析这种现象,从人本管理的理念出发,不断改进安全管理措施呢?比如,当我们发现只树立一块警示牌还不足以制止那些自我保护意识差、又充满好奇心的儿童的时候,我们还有没有其他更有效的办法?又如,农村地区学生暑假开展活动的少年宫、科技馆等教育资源缺乏,因此,农村孩子自己开辟活动场所的可能性更大。考虑到这一点,就更应该在暑假或节假日采取加强安全防范的管理措施。
四是守法执法的意识淡漠。为什么明明树立着禁止游泳的安全警示牌和规定的通告,学生、大人还视而不见?类似违反法规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这说明我们的国民遵法守法的意识还不强。再有,明明看到了有人违规游泳,管理部门和执法者也是任其所为,视而不见,而不能依法管理、依法纠正、依法处罚。这种做法使许多安全法律法规成为了一张空文。
分析学生溺水的事故再次发生的原因,我不得不追问一个问题:这震耳的警钟应该为谁而鸣?我认为,绝不仅仅再为教育部门而鸣,应该是为包括学生、家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安全的各个单位在内的整个社会而鸣!一句话,学生生命安全,社会各方有责!
基于这样的认识,社会各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的地方性研究。要结合城市、农村等不同地区的特点、实际,进行安全教育内容的研究,使安全教育富有针对性。安全教育在实施上要制度化、课程化、常态化,既使学生在明理基础上提高珍爱生命、自我保护的意识,又能使学生掌握一些安全知识与技能。要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把安全教育纳入家长教育和家庭教育之中,增强家长对孩子安全监护、以及进行生活与生命安全教育的意识,使安全教育保持家校的一致性与连续性。
第二、安全综合治理部门要把儿童社会安全纳入视野,加强管理。特别是涉及预防溺水等安全事故的部门要以人为本,改进工作。如管理水域、河段的单位,要调查研究,针对本地区学生的实际和既往安全事故的特点,制定富有实效性的管理规定、警示办法和监管措施,加强巡查,重视对河段、水域相邻学校、村落的安全宣传,切实预防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