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5:18作者:王华老师
(二)狠抓制度完善,增强自身建设
近年来,我县相继建立健全了《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试行办法》、《县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等一系列办法、机制,并对其学习、宣传、贯彻作出了具体部署,将制度建设和政策宣传工作纳入到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内容。各乡镇场通过设立板报、墙报、低保政策宣传栏以及悬挂张贴横幅、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城乡低保政策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群众认识水平。我县坚持每年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全县各乡镇、村居社会救助干部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基层低保管理人员“以民为本”的宗旨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责任意识,有力保障低保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加强动态管理,做到五“坚持”四“全部”
一是坚持民主评议制度。我县所有村(居)都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团和监督小组,并长期公示。民主评议团和监督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工作人员、村(居)两委成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等人组成,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民主评议会议由村(居)委会主持,乡镇驻村干部全程参与。民主评议会当场晒贫、议贫,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票决,当场唱票,当场宣布投票结果。二是坚持逢进必查制度。凡是新增对象、补差标准需要调整的对象、来信来访的对象,县局每一户都要经过详细调查核实,坚持村、乡、县三级层层入户核实,符合政策条件,才准予纳入,入户率达到100%。同时从2013年开始,我局开展了部门信息核对工作,通过与县社保局、车辆管理所、房产局等之间信息管理系统核对机制,我们已依法取消了97户102名对象的低保申请。三是坚持三榜公示制度。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在村(居)委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前,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前,以及县民政部门审批后都要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低保户主姓名、救助人数、贫困的主要原因、拟定(核定)补助金额等,并拍照存档。公示期不少于7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过公示,接受群众评议,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阳光操作”,有效杜绝了人情保、关系保和鱼目混珠的现象。四是坚持定期审查制度。我县农村低保实行年审制度,由县民政部门按期开展集中年审。城市低保实行每季度签到制和年度续保制度,享受对象以户为单位亲自主动到所属乡镇(林场)民政所或社区居委会签到并如实上报家庭收入、人员变动等状况。对于连续两次未履行签到手续和未按时履行续保手续的人员,视同为其本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民政部门将按规定停发其低保金。同时对于连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5年以上的人员,县、乡民政部门将不定期开展入户核查。在复核时,要根据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就业、收入变化等情况,对照我县城乡低保标准,做好低保金的增减调整,对已达到和超过低保标准的对象应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五是坚持公益劳动制度。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参加所在地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劳动,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劳动的,暂停发放3个月低保金。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由村(居)委会统一组织,参加环保、绿化等公益劳动,让低保对象在享受政策的同时,回报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生活的自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