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6 14:35作者:才子老师
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本会名称:陶庄镇区域职代会。
第二条本会依法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陶庄镇总工会是区域或行业性职代会的工作机构。
区域性职代会工作在区域或行业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确保区域或行业性职代会制度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总工会通过区域或行业性职代会作为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载体和实现形式,落实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切实加强企业民主法制建设,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不断扩大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的渠道,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行使下列基本职权:
1、知情建议权:听取区域或行业内企业整体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的报告、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情况的报告、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和职代会等民主管理情况的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协商审议权:对区域、行业内企业带有共性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保护、裁员方案,以及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等,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或否决的决定。
3、评议监督权:对成员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履行区域或行业集体合同、专项协议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履约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的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民主评议。
4、选举和罢免权:选举和罢免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评选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好厂长(经理),推荐“五一劳动奖状”候选单位和劳动模范候选人。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各成员企业协商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本会的任务是:建立与投资经营者协商沟通的平台,共同商讨区域或行业内企业共性问题,建立健全区域或行业性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使职工与企业投资经营者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区域或行业内企业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第八条职工代表中应当有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行政领导和其他方面的职工。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职工代表按区域或行业内企业组成代表团,推选团长。
第九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对其区域内或行业内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参加区域或行业性职代会的职工代表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区域或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区域总工会负责解释,本细则修改权属于区域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职代会通过之日施行。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特制订本制度,各级工会组织应在本辖区所有企业内积极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集体协商机制。
一、平等协商制度
1、平等协商要坚持遵循法律、法规的原则;协商双方平等的原则;协商双方相互合作的原则;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
2、平等协商要按照确定集体协商代表,确定集体协商日程与内容,拟订集体合同草案,草案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的签字、报送、备案与公布等基本程序进行,保证平等协商的依法有序,实现双赢。
3、集体协商的内容要以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确认的内容为基本内容。
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1、订立集体合同要坚持合法的原则,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
2、工会组织在集体合同签订以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广泛收集职工对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求企业方作好相关准备。
3、集体合同的协商、审议、签字、登记、公布要认真按照双方共同商定的意见执行。
三、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
1、为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各单位必须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由企业和工会双方成立监督检查小组或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小组由企业行政、工会和职工各派等额代表组成,不得随意增减某方代表。
3、工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须坚持依法、依合同规定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依靠群众的原则,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