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3 11:24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保险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是指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应缴的个人部分,由企业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后,企业未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而所欠的费用,包含因此产生的滞纳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破产企业欠缴职工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仅指欠缴的本金。
(四)经济补偿金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
包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前述款项应向劳动者支付50%-100%的加付赔偿金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
经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确认应由企业支付的有关费用是指因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劳动者与企业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劳动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裁决确认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的有关费用。
另外,在破产实务中,还存在职工集资款清偿问题。根据新《企业破产法》关于职工劳动债权的规定,我们认为职工集资款不属于职工劳动债权。但对于职工集资款的清偿在新《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管理人可以结合破产企业的实际状况,从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