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7 11:39作者:王新老师
三、责任追究
党员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和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4、疏于管理,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5、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法规政策,弄虚作假的;
6、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检查考核
由镇纪委、组织办、党政办负责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考核结果与年终评比奖惩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