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1:51作者:王华老师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4.37%,国有企业占33.77%,城镇集体企业占0.96%,外商投资企业占23.0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6.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62%,其他占0.8%。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67.91%,中等收入群体30.94%,高收入群体占1.15%。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6.23万笔44.96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5.9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8.6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6.12%,租赁住房占1.2%,其他占0.06%);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4.0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5.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0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25%,其他占8.51%)。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82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8%,比上年同期减少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95000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36.78%,90-144(含)平方米占58.47%,144平方米以上占4.75%;新房占80.37%,二手房占19.63%。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33.65%,双职工申请贷款占64.93%,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1.42%。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71.87%,中等收入群体占28%,高收入群体占0.13%。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455笔15855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9844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5871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28.64%,比上年同期减少6.3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最高基数确定方法:烟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基数确定方法:不低于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2016年1月1日-2016年6月30日: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为13145元;最低缴存基数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1450元,市直及其他县市区均为1600元。(《关于确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烟住〔2015〕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