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3 17:36作者:李一老师
四、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交社保,建议我局使用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核实
整改措施:(一)企业职工每一度社保缴费基数由企业按照职工上度月平均工资,于每5月至6月向地税部门进行度申报。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申报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的《关于20xx缴费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度申报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xx〕49号)下发后,我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采用网站发布公告、税管员下户指导、电话解答咨询等多种方式对企业进行政策宣讲,催办申报事宜,并提前完成了辖区内企业社保度申报工作,确保20xx度职工社保征缴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了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二)作为社保费缴费基数的工资数据与作为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工资薪金数据存在统计口径上的差别。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个人任职、受雇全部收入剔除法定减免税收入后计算所得;而作为社保缴费基数的工资收入不包含工资之外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其他福利收入。因此,个人所得税系统中的工资数据无法作为标准据以核实社保缴费基数工资数据的准确性。
(三)地税部门个税系统中的个人收入数据是通过收集、汇总企业每月为职工代扣代缴个税申报数据而生成。由于个人任职存在多种情形,在不同企业任职时间长短也不同,因此,要建立全面反映个人任职、收入情况的数据库还需要税务、工商、劳动等多部门的协同合作及资源整合。对于纳税人的建议,我局会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争取早日实现系统相应功能的开发。
(四)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社会保险法》及其他社保政策法规精神,结合税收日常管征,继续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广大职工也应当增强维权意识,若发现企业存在欠缴社保费等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可积极向我局或通过12366热线等途径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线索,一经核实,我局将及时启动欠费清缴、缴费评估等执法程序,坚决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五、新圩所、大嶝所地处较偏僻,建议在两单位附近的主要交通路口制作指示牌,标明方向、联系电话,便于外来的办税人员查找
整改措施:我局针对新圩所、大嶝所地处较偏僻的实际,要求两管理部门要积极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短信、告示等形式告知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特别是外来的办税人员办公地址的门牌号和具体位置,区局也能在厦门地税网站进行公告,同时积极与广告公司联系在两单位附近的主要交通路口制作指示牌。但在主要交通路口悬挂指示牌需经翔安区的有关部门审批,对此问题我局将积极向翔安区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以取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