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5 14:59作者:李一老师
《意见》提出,要“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在笔者看来,这还不够,考虑到乡村教师的工作环境更艰苦,应该大幅提高乡村教师工资待遇,高于县镇教师工资才是。否则,有多少教师愿意留守乡村学校?
而要大幅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只靠县级财政统筹很难实现。在解决乡村教师待遇问题时,我国应该立足于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强化省级财政统筹,建立新的保障机制。去年,我国出台规定,要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统一标准,然而这只是统一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解决了免除学杂费后学校的日常运行经费问题。但是,义务教育经费的“大头”是教师待遇,教师待遇现在并没有统一,原因是教师待遇在很多地方还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这就导致各地教师待遇因地方财政实力差异而不同,进而,影响到义务教育均衡的整体推进。
从发达国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的经验看,义务教育经费要么由中央财政保障,要么由省(州)财政保障,这才能实现全国、省(州)范围内的均衡。我国目前只强调县域内的均衡,这和目前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仍旧以县市财政为主有关。但是,就是实现县域内的均衡,也不能只依靠县级财政,如果县财政实力弱,当地用什么来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另外,我国义务教育均衡的目标,绝对不只是满足县域内的均衡,而是省范围和全国范围的均衡,这也需要改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只由县市财政保障地方义务教育经费,地方政府的“均衡”理念会和上级政府与公众所理解的“均衡”不同。比如,对于生源较少的乡村学校,地方政府会为节省办学资金,采取低水平维持的方式办学,直到让其“自然”消失(当地老百姓对乡村学校、教学点的质量不满,而把孩子送到城镇学校读书)。而国家要求的均衡,是保留、办好乡村学校基础上的均衡。
要真正保持县域内的义务教育均衡,必须解决两大问题。其一,加强省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的统筹,而不是仅由县级财政统筹;其二,要推进教育的民主管理,在乡村地区,有必要成立乡村教育委员会,由县市政府官员、人大代表、乡村学校领导、村民代表、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共同组成,负责乡村学校重大战略决策,包括学校撤并、学校预算等。使乡村地区学校布局充分尊重村民意见,同时避免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给乡村学校的经费被截留、挤占,给了城镇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要求,近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社厅印发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不断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