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09:31作者:才子老师
(六)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变动后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因调动、聘用、安置等原因,新进入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从新单位起薪当月起按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其中,新参加工作且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的人员,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基础性绩效工资。
(七)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如在义务教育学校所聘岗位(职务)低于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复员军队干部,如被义务教育学校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按其所聘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八)从事义务教育的特设岗位教师,按照《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渝教人〔2006〕22号)有关规定,执行所在区县(自治县)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
三、离休、退休(职)人员的生活补贴
(一)下列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照《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规范区县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通知》(渝委老〔2007〕150号)第三条规定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关于调整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渝纪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义务教育学校离休人员;
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
3.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85〕340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两航”起义人员。
按上述两个文件执行的生活补贴标准低于本区县(自治县)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90%的,按本区县(自治县)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的9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