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08:54作者:王新老师
为提高我市企业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渭区(含高新区)、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执行二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8元/小时。
二、渭南市华州区、澄城县、富平县、白水县、蒲城县、合阳县执行三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按照《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