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4 17:41作者:李一老师
2018广西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方案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消息,近日,自治区政府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增幅为20%。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四类调整为三类,即由此前的每月1400元、1210元、1085元、1000元调整为1680元、1450元、130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3.5元、11.5元、10.5元、9.5元调整为16元、14元、12.5元。一类适用地区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二类适用地区为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三类适用地区为各县、各县级市、自治县。
本次最低工资调整幅度较大,南宁市等一类适用地区每月增加了280元。
值得一提的是,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的标准工资来理解。
那么,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