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17:09作者:三水老师
过渡性补贴=[(95年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过渡性补贴参数)/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的全部年限×1%)]×(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的全部年限指从参加工作到退休的日历时间,计算时精确到月。在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时被扣除的年限和领取失业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从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的全部年限内扣除。
过渡性补贴参数:见《过渡性补贴参数表》(附表二),表中的“指数”指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采用的历年平均缴费指数;表中的“视同”指1994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
查表时指数的小数点后保留一位,第二位向上进位。如:0.8001查表时按0.9查找对应参数;视同缴费年限采用见月进年的方法。如:1年零1个月视同缴费年限,按2年视同缴费年限查找对应参数。
5.2007年7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由其他统筹地区转入我市统筹区域的人员,退休时不计发过渡性补贴。
2007年6月30日前已在我市市区或各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人员,2007年7月1日以后在我市市区或各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间相互转移的,按退休时当地标准计发过渡性补贴,其中从各县(市)转移到市区各社保机构不足5年的,按照郑州市区标准的70%计发过渡性补贴。
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干部不满55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提前退休的,每提前满1年减发过渡性补贴5%,但是因工伤和按照特殊工种规定提前退休的,不减发过渡性补贴。
上款人员中,2007年7月1日以后从我市各县(市)转移到市区各社保机构不足5年的,其过渡性补贴先按照郑州市区标准乘以70%后,每提前1年再减发过渡性补贴5%。
五、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计算生活费所使用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照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各种折算工龄均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后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如果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是整年数,缴费年限等于整年数与剩余月数除以12的值相加。缴费年限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4舍5入。
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欠费(指单位欠费或个人欠费)的时间,在计算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不参与计算,也不计算相应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历年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当年缴费未满12个月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按满12个月的情况计算,但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的月数计算。
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未缴纳的年限,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八、在计算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指当地(统筹范围)政府规定的参保人员历年缴费“保底封顶”所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历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在使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口径前,仍使用原社会平均工资统计口径。在用新办法计算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当年指数小于0.6的,按0.6计算;当年指数大于3的,按3计算。
跨统筹区域流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本人在本统筹区域历年的缴费工资以及当地历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指数等有关情况,一并转移介绍给被转移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退休时,转移的缴费指数作为计算养老金的依据。本文下发前跨统筹区域流动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指数的计算按原规定执行。
九、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过渡性补贴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中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调整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十、在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按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计算并预付基本养老金,待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为其补算差额部分,并及时予以补发。
十一、退职人员生活费的计发办法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参保人员退职时年龄小于40周岁的,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所使用的计发月数,可暂使用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40周岁的计发月数。
十二、本细则与《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一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