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6:28作者:李天扬老师
1. 工龄系指员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2. 累计工龄:指员工在一个单位或若干单位工作,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依据连续工龄的定义)
3. 首次参加工作时间:指毕业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该时间不包括实习期。
(依据劳人干局[1983]14号 )
4. 累计工龄的计算
4.1 根据工龄的定义,工龄的计算的主题应为员工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后开始就算,反之,如自主创业(非员工,不领取工资)期间则不视为工龄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4.2 员工离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累计工龄;
4.3 军龄可以计算为工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4.4 在“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子女,参加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从年满十六周岁参加劳动或初中、高中毕业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
(依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的通知〉的通知)
4.5 1962年至“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知青,其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为工龄;
(依据《关于解决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
4.6 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依据《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与复函》([80]教计字279号))
4.7 1969年冬、1970年春被退职下放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县属以上大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其安排工作后,退职下放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并可与退职下放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