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16:39作者:王华老师
3、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均按1.0确定),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后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实行个人缴费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折算工龄只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不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对因病或企业破产等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办法。
5、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