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16:36作者:三水老师
3. 属少、边、高、三线艰苦地区内迁职工按规定增加.
4. 高级专业职务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5.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省科技成果奖和国家规定的科技进步奖的人员,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对应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0.2%、0.3%的养老金。
6. 终身无子女的。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含1996年1月1日以后的个体参保人员)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符合可增发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增发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
公式: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指数。
本人缴费指数==(a1÷A1+a2÷A2+a3÷A3+......+an÷An)÷N
a=本人缴费基数
A=对应的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
N=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退休时年龄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国发[2005]38号附表))
退休人员按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增发养老金,均为统筹项目的组成部分。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