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1 22:51作者:王华老师
对于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警察因病死亡的,办法提出,由所在单位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伤残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1-4级伤残警察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警察遗属抚恤待遇;因战、因公致残的1-4级伤残警察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警察所在单位按照因公牺牲警察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警察遗属抚恤待遇。
对于伤残警察本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警察子女,办法明确,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