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4 16:47作者:才子老师
上述是当前一线城市2013年度至2015年度(以下称简称为“前三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从中可以获知这样几方面的信息:
1.前三年度,一线城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逐年(广州为每两年调高一次)调高;
2.前三年度,除广州(广东)外,一线城市总是在当年度4月前发布本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并至迟在当年度的4月即开始执行;
3.截至2016年3月31日为止,除上海发布并调高了本年度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增长金额为RMB170元/月,比前三年度的增长金额略降)外,北京和深圳一反前三年度的常态,静悄悄的没有发布任何消息。而广州(广东)早在2016年2月28日发布的相关政策中就已经明确,在2016年度及2017年度冻结最低工资标准水平,仍按2015年度的标准继续执行。
综上,截至2016年3月31日为止,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问题,一线城市前三年度的做法还算相对整齐划一,但在2016年度却发生了分化,一句话总结目前这个分化:上海一往无前,广州(广东)按兵不动,京深悬而未决。
如果将上述一线四市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问题上的分化态势放在2016年开始正式启动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看,可能会相对容易理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给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降成本”,是改革的五大中心任务之一,而最低工资标准与企业的人力成本有直接的密切联系,首当其冲地成为“降成本”的切入点之一。因此,在这个以往年度本应是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季节,却出现了与往年不同的景象。
在现行劳动法律框架下,对企业的日常经营和劳动管理而言,有不少事项是与最低工资标准直接挂钩的。因此,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相应的经营成本,我们就此简要列举如下:
相关事项 | 简要说明 | 主要法律依据 |
正常出勤工资 | 员工在正常出勤情况下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 |
加班工资 | 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
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 上海的最低工资可是实际到手额,不包括:1、加班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环境下的补贴;3、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调整了,企业需要据此推算应发工资。 | 《最低工资规定》第22条 |
试用期工资 | 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
计算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的工资 | 员工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前述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依法享有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等,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上海市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
企业按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处分及在职时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 |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企业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六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 (符合法定支付条件的)员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计算基数,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前述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向工伤员工支付的的相关伤残津贴 | (被鉴定为工伤五级、六级的员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企业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 | 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 |
劳务派遣员工无派遣期间的工资 | 劳务派遣员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