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08:45作者:王新老师
(九)高等学校附属中学、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随同教育部门办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一起进行,执行同一的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发给,其中由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增加的工资,从七月一日起发给。其它附属事业单位均和高等学校校本部工资制度改革同时进行,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发给。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可以依照本方案,在不高于本方案职务工资标准的原则下,制定适合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含部属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的职务名称和职务工资标准,可参照“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参考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央部门所属高等专科学校,应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工资标准。
(十一)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
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等专业学校的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按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的职务分列。
2.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
3.行政人员。按正副校长,正副科长(主任)、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
(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职务工资。教职员按照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
(1)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
(2)中等专业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