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20:48作者:才子老师
四、想方设法解决好复员退伍军人“生活难”问题
(十一)将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查时,所享受的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不计入收入统计。
(十二)对复员退伍军人因灾、因病、子女就学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临时困难的,以及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因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导致生活困难的,优先给予临时救助。
五、千方百计解决好复员退伍军人“住房难”问题
(十三)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农村籍复员退伍军人,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优先安排,力争在2015年底前全部改造完毕,做到应改尽改;符合扶贫生态移民条件的,在自愿基础上,由县级水库和生态移民部门全部纳入搬迁计划并优先实施。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由县级扶贫部门通过“小康寨”建设项目给予倾斜扶持,优先进行农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其发展乡村旅游脱贫致富。
(十四)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和企业参战人员家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安排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往年度剩余廉租住房);持有民政部门低收入相关证明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即办,做到应保尽保。
六、加大力度解决好复员退伍军人“医疗难”问题
(十五)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复员退伍军人各项医疗优惠待遇,凭证件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优先取药“6个优先”。
(十六)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对复员退伍军人减免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输液费、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等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十七)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
(十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享受抚恤补助的参战参核等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企业或破产企业“抗美援朝”老复员军人在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时,押金“门槛费”1000元以下的免收,1000元以上的减收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