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20:47作者:王新老师
(五)从2012年冬季开始(含2012年冬季退役),对在甬入伍在校大学生[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后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民办、高职、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同类学生)],退役后复学的退役士兵,由入伍地民政部门按照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六)入伍前已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大学生士兵,视同在校大学生士兵,由入伍地民政部门按照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七)复工复职的退役士兵,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对待,给予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八)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简称直招士官),符合有关规定批准退出现役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助由接收地民政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年限给予发放。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且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入伍的,参照我市大学毕业生入伍有关规定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九)不适合留部队的专业宣传队、体工队队员,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范围,不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十)对军队院校淘汰学员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其中,是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士兵学员以及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学员,因学习成绩或身体条件不合格被退学或结业,服役2年以内(含2年)的,参照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发放;2年以上的,参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发放。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的,参照我市大学毕业生入伍有关规定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学员本人无正当理由坚决要求退学退伍且经组织做工作无效后批准的、以及被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